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如下:1. 拆迁需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批准后领取许可证。2.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延长期限。3.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多样,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4.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5.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7.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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