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重要的拆迁相关法规,主要规定如下:1. 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2. 公告与补偿: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方案。3. 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4.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5. 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6. 禁止暴力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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