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需提供正规的医疗票据。2.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根据当地司法实践和伤残等级酌情确定。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计算和确定,并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证据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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