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人不签字但有盖章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对于劳动合同而言,法人盖章同样能代表用人单位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具有与法人签字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劳动合同具备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那么即使法人未签字,仅盖章也是有效的。从证据角度看,盖章的劳动合同是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作为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及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所以,劳动合同法人不签字但有盖章通常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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