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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用三重抗辩,助委托人打赢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规避财产风险

2026.06.20合同纠纷6人浏览

李冕桦律师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现任广东仁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他执业7年,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汕尾地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抗辩胜诉案例。
案件风云:危机降临
原告以委托人曾担任一人股东的涉案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委托人个人支付剩余货款47000元,并以47000元为基数,按LPR上浮50%主张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19793.66元(暂计至2025年5月16日)。涉案公司已注销,原告依据2019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主张权利,声称委托人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收到应诉材料后,深知情况危急,委托李冕桦律师应对这场诉讼。
律师出击:精准策略定乾坤
时效抗辩:直击要害
李冕桦律师仔细梳理《还款协议书》,明确最后一期货款47000元应于2019年9月1日付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三年,至2022年9月1日届满。而原告2025年才起诉,远超时效,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如有效催款记录)。李律师强调47000元货款及对应利息诉求已丧失法律保护,这一抗辩如同利剑,切断了原告诉求的法律基础。
厘清主体:否定责任
李律师指出《还款协议书》首部明确买方为涉案公司,委托人签字标注“代表”且加盖公司公章,属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涉案公司合法注销,原告未举证证明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委托人承诺承担债务,不符合股东担责法定条件。这一清晰的论证,有力地反驳了委托人需个人支付47000元货款及利息的主张。
反驳诉求:削弱主张
针对47000元货款,李律师指出原告未提交完整对账记录、付款凭证,无法证实该金额为最终结算结果;针对19793.66元利息,强调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原告主张LPR上浮50%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这一系列反驳,让原告的诉求金额主张失去了合理性。
胜诉曙光:权益终得保障
法院全面采纳了李冕桦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47000元货款及19793.66元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9.84元由原告承担。委托人成功避免了经济损失,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李冕桦律师在合同纠纷中的精准抗辩能力。他聚焦金额诉求的核心漏洞,以时效、主体、举证三重抗辩构建起坚固防线,推动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切实为委托人规避了不必要的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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