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0日,甲、乙以及案外人丙、丁共同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启了农庄的合伙经营之旅。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投资金额、合伙比例、经营管理、盈余分配、退出和解散等重要事项。甲投资300,000元,占合伙比例的20%,四方一致同意由乙代管经营农庄。在代管期限内,乙需每月按1.5%的标准向甲及另外三人支付基本分红款,并在每年年终结算农庄全年的资产负债情况,留存50,000元作为经营备用金后,剩余盈利按比例分配。
随后,在2017年7月20日,甲、乙等人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对改造农庄内鱼塘为可移动式泳池等事项按比例追加投资,甲分别投入100,000元和60,000元。依据协议及补充协议,甲应投入资金总额为460,000元,实际支付440,000元,其余20,000元用分红款抵扣。分红实际支付到2018年10月,之后便未再按约定支付。
由于存在违建问题,2019年案涉农庄的部分餐厅、娱乐设施等临时建筑被强制拆除,生意受到影响,未能按时支付基本分红款项。甲遂向一审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投资款项460,000元,支付基本分红款48,300元,并承担
诉讼费用。
合伙关系的认定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甲与乙之间是否实际构成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甲是否实际享有合伙人权益。
从协议约定来看,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构成合伙关系。甲实际出资460,000元,所占合伙比例为20%。虽然甲诉称未参与过农庄管理事务,但从追加投资签订补充协议、参与
股东群、参加股东议事会等行为来看,甲实际享有合伙人权益。
投资款与分红款的返还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乙是否应向甲返还投资款460,000元,并支付分红款48,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未经解散清算或退伙,甲诉请退还合伙出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合作协议》中约定由乙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每月向其他合伙人按出资款的1.5%分配基本分红款,年底统一结算负债,并非由乙个人承担经营亏损。基于合伙关系,合伙财产独立于个人资产,在未能证明乙对农庄经营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况下,合伙人应共担风险,要求乙个人承担支付分红款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现有证据显示农庄经营受损,乙所称暂无合伙收益可供分配符合客观情况,故一审法院对甲要求乙支付基本分红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则认为,案涉证据无法证明乙承诺过在本金无损的情况下自负盈亏,且甲实际参与了经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构成合伙关系,未经解散清算或退伙,甲主张返还投资款46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但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5月乙未再支付分红款,由于案涉农庄由乙代管经营,乙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应由乙举证证明从2018年11月起案涉农庄未盈利,但乙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农庄目前仍在经营,故应由乙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甲关于乙应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分红款48,3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现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现分别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分别调整为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例启示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在合伙投资中,不能仅仅依据协议名称来判断法律关系,而应全面、细致地分析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就像本案中,虽然协议名为合作协议,但通过对协议条款和各方行为的分析,最终认定为合伙关系。
2.遵循公平原则:在合伙经营中,合伙人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在确定责任和义务时,要遵循公平原则,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3.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在纠纷发生时,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本案中,甲通过追加投资签订补充协议、参与股东群、参加股东议事会等行为,证明了自己实际享有合伙人权益。因此,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4.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应对纠纷。
总之,合伙投资需要谨慎对待,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法律规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实现合作共赢。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为大家在合伙投资中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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