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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施工意外受伤,律师精准举证助其获赔,给劳务双方敲响警钟

2026.06.20劳动纠纷6人浏览

案件背景:学徒施工意外受伤
原告李某某是一名学徒,跟随被告尹某某的弟弟学习水电安装技能,每日有170元的补贴。被告尹某某承接了案外人李某某位于某某区某某镇某某科技产业园的装饰装修工程,其中包含水电安装部分。2025年3月29日,被告邀请原告到该工地进行水电安装工作。然而,不幸的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站在被告准备的施工梯子上时,由于梯子未放置平稳,导致原告跌落受伤,造成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距骨撕脱性骨折及全身多处擦伤,原告住院治疗了9天。
纠纷产生:责任认定存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未提供安全施工用品及安全措施,也未检查施工工具是否牢靠,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外人李某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存在选任错误,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尹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李某某的起诉,并与李某某达成和解,李某某一次性支付了10000元。此后,卢振荣律师代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0499.38元。
法庭辩论:精准举证主张责任
卢振荣律师在案件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要点。他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这一关键过错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卢律师成功主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法庭上,他详细核算了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同时,他也考虑到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6298元以及案外人和解款项10000元,并在赔偿金额中进行了相应的扣减。
判决结果:合理划分责任比例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成立劳务关系。被告尹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提供安全施工用品及安全措施,也未检查施工工具是否牢靠,应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佩戴安全护具,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需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合计为33009.88元,被告承担70%即23106.92元。扣减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和案外人的赔偿款后,判决被告尹某某赔偿原告6808.92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启示:保障劳务双方权益
这起案件提醒了用工方,在劳务关系中,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和必要的防护用品,否则将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同时,也给务工人员提了个醒,在作业时应佩戴安全护具,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这样才能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自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卢振荣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准的举证,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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