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原告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公司,原告持有公司27.987%的股份。多年来,原告一直没有获得公司分红,并且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心存疑虑。为了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和收益情况,以便为股权转让等决策提供依据,2025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书面申请和微信的方式,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然而,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给予任何答复。于是,原告委托陈应达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产生了诸多争议焦点。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原告查阅的目的不正当;原告出资不实,因此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而且股东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也无权委托第三方查阅。而代理律师陈应达则提出,原告已经向公司执行董事及注册地址提出了书面申请,这应该被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虽然经营范围部分重合,但并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原告查阅的目的是正当的;出资瑕疵并不导致股东资格丧失;法律是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辅助查阅的。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确认。首先,关于前置程序的问题,原告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并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公司未给予答复,这构成了程序违法。其次,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及其相关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查阅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所以原告查阅目的正当。再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不受出资瑕疵的影响。最后,对于会计账簿及凭证,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可复制,并且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从法律角度来看,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但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前置程序,而公司却未依法处理,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要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查阅的目的。其次,要确保申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可以查阅和复制的内容要清楚了解。同时,公司也应该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在收到股东的申请后,要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并且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股东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书面申请、邮寄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前置程序。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果,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时,要确保自己的查阅目的正当,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在股东知情权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陈应达律师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业务能力,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欢迎向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陈应达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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