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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回130万工程欠款!看律师如何破解工程款纠纷难题

2026.06.205人浏览

2021年10月,深圳某木业公司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木业公司负责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合同还对付款节点做了分阶段约定,像货到验收后支付7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整体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
木业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并且经过被告一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木业公司把结算资料交给了被告一项目部相关人员。结算书里写明,合同内结算金额是5,760,419.20元,变更增减金额是155,555.73元,结算合计金额为5,915,974.9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608,334.44元后,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然而,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一直不进行结算,也不对木业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表示异议,还以木业公司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
木业公司委托顾英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LPR标准从2023年6月12日开始计算;二是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顾英彦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几个核心问题展开诉讼。第一,原告已经完成施工,并且经过被告一验收合格,还把结算资料交给了被告一;第二,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时间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该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第三,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没有合同依据;第四,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则辩称,双方还没有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没有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还没成就。被告二辩称,自己不是合同主体,两家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的,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已经完成施工,并且经过被告一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在2023年5月31日已经整体交付使用。原告把结算资料交给被告一后,被告一一直不结算,也不对原告提出的金额表示异议,所以应该推定被告一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要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被告一的这个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一应该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
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从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为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它提交的审计报告是在本案诉讼期间(2025年3月)作出的,不是每年度审计报告,不能证明两家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所以被告二要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在这个案件中,顾英彦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诉讼能力。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问题,从多个方面为原告进行辩护。对于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他指出合同没有相关约定,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在处理被告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上,他敏锐地发现被告二提交的审计报告存在问题,从而让被告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顾英彦律师是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法学学士的学历,还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他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经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过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他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受到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他承诺在每个案件中,都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你在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顾英彦律师,他会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你提供帮助,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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