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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工程款纠纷误区!130万余元工程款及费用终获法院支持

2026.06.205人浏览

顾英彦律师拥有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是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也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执业已有5年,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他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展现出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深厚造诣。同时,他积极投身法律援助服务,受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法律人的社会责任。
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大众常见的误区是认为只要未开具发票,就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顾英彦律师代理的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就精准地击破了这一误区。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深圳某木业公司(原告)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一)签订《项目户内门采购合同》,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对付款节点作出分阶段约定。原告按约完成全部施工,并经被告一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原告交付结算资料,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结算,也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却以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
诉讼过程
原告委托顾英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三项诉讼请求。顾英彦律师围绕核心问题展开诉讼:一是原告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且交付了结算资料;二是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结算金额;三是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四是被告二作为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已整体交付使用。被告一长期未结算且未对结算金额提出异议,应推定为认可结算金额。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顾英彦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他不仅专业能力过硬,还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让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感受到温暖和安心。
顾英彦律师,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领域。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靠谱贴心的服务,为有法律需求的用户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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