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木业公司曾陷入困境。2021年10月,该公司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采购合同》,承担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明确规定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同时对付款节点作出详细的分阶段约定。木业公司满怀期待地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且获得被告一项目部人员的验收合格。然而,2023年5月12日,木业公司将结算资料交付给被告一项目部相关人员,结算书中明确载明合同内结算金额、变更增减金额以及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结算后应付金额为1,307,640.49元。可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予结算,也未曾对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提出任何异议。不仅如此,还以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此时的木业公司,面对强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显得孤立无援。况且被告二还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木业公司维权的难度。在这种实力悬殊的案件中,最核心需要法律保护的点就是木业公司的合法工程款及相关权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拖延结算和拒绝付款,严重侵犯了木业公司的利益,使木业公司的资金周转面临困境,正常的生产经营可能受到极大影响。就在木业公司感到绝望时,他们委托了顾英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顾英彦律师凭借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迅速为案件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他围绕几个关键问题展开诉讼:首先,强调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且已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这是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证明;其次,指出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再者,说明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最后,针对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的情况,提出若被告二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就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顾英彦律师面对强大的对立方没有丝毫退缩,为木业公司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很多相关规定和原则。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完成了施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在实践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收到结算资料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通常会被视为认可该结算金额。此外,关于开具发票与付款的关系,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那么付款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债务。经过法院的审理,正义终于来临。法院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案涉项目也已于2023年5月31日整体交付使用。被告一在收到结算资料后长期未予结算,且从未对原告提出的金额提出异议,按照法律推定,应认可原告所提结算金额。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所以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由于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但其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2025年3月)作出,并非每年度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不平等局面,无论是在商业合作、劳动纠纷还是其他领域。当我们处于弱势地位时,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完善的保护机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律的框架内,我们就有机会获得公平的裁判。当你面对类似的不公平情况时,不要害怕,法律会为你撑腰。而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帮助你梳理案件事实,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强势的对方面前为你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你在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顾英彦律师,法学学士,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他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还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服务,受到当地司法局委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承诺在每个案件中都用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前往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中路669号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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