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木业公司经历了一件事,2021年10月,该公司与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项目户内门采购合同》,负责某地块商品住宅项目户内门的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含税固定总价为5,760,419.20元。合同对付款节点有明确的分阶段约定,包括货到验收后支付70%、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80%、整体竣工验收结算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木业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并且已经过被告一项目部人员验收合格。2023年5月12日,木业公司将结算资料(含项目结算书)交付给被告一项目部相关人员。当时,谁也没太在意这份结算资料,觉得不过是一个常规的流程文件而已。结算书中载明合同内结算金额5,760,419.20元,变更增减金额155,555.73元,结算合计金额5,915,974.93元,扣除已支付的4,608,334.44元后,结算后应付1,307,640.49元。可被告一收到结算资料后,却长期未予结算,也未对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提出任何异议,同时以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无奈之下,原告委托顾英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顾律师提出三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支付工程款1,307,640.49元及资金占用费(按LPR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在这场诉讼中,核心争议点逐渐浮出水面。被告一则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原告未开具足额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二辩称其并非合同主体、两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顾英彦律师围绕几个关键问题展开诉讼:第一,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且已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第二,被告一收到结算材料后长期不结算、不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原告提出的结算金额;第三,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缺乏合同依据;第四,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时,那份当初谁都没在意的结算资料,成了案件的关键。顾英彦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每一个细节,敏锐地发现了结算资料的重要性。他深知,在法律层面,这份结算资料是原告完成工程并确定应付款项的重要依据。从通俗的法律角度来看,这份结算资料具有很高的价值。它明确记录了工程的各项金额,包括合同内结算金额、变更增减金额以及最终的结算合计金额等。当原告将结算资料交付给被告一,被告一在合理期限内未进行结算且未提出异议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就可以推定被告一认可了这个结算金额。而且,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所以被告一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款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法律要求其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而被告二提交的审计报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2025年3月)作出,并非每年度审计报告,这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所以被告二要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并经被告一验收合格,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5月31日整体交付使用。原告将结算资料交付被告一后,被告一长期未予结算且从未对原告提出的金额提出异议,应推定为其认可原告所提结算金额。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被告一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一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07,640.49元。关于资金占用费,法院酌情确认自202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因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足以证明两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商业活动中,我们一定要重视那些看似不起眼的材料、记录和凭证。像合同、结算资料、发票、收据等,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成为维护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当涉及到工程建设、商业交易等重要事项时,要妥善保存相关的文件和记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从这个案例我们也能看到,一位专业的律师就像一位精明的寻宝者,能从一堆看似杂乱无章的材料中挑出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把它变成法庭上的有力武器。顾英彦律师,法学学士,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他在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领域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曾为多家全国五百强建筑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还积极投身于法律援助服务,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如果您遇到法律难题,不妨咨询像顾英彦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人士,让他们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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