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原告和其他股东一起出资成立了被告公司,原告持有公司27.987%的股份。多年过去了,原告一直没有拿到公司的分红,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心存疑虑。为了能为自己的股权转让等决策提供依据,原告想要了解公司的实际运营和收益情况。于是在2025年8月12日,原告通过邮寄书面申请和微信的方式,向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了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然而,公司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出任何答复。无奈之下,原告委托陈应达律师代理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一系列的抗辩理由。被告称原告没有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申请,前置程序不合法;原告及其子女投资或任职的三家公司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原告查阅的目的不正当;原告出资不实,所以无权行使股东知情权;而且股东是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凭证的,也不能委托第三方进行查阅。乍一看,被告的这些理由似乎都挺有道理,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原告这官司胜算不大。然而,陈应达律师却敏锐地注意到了一个被大多数人忽略的细节。在被告的抗辩理由中,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原告的查阅目的、出资情况以及委托第三方查阅的权限等方面,而忽略了原告申请方式的合法性问题。陈应达律师指出,原告已经向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了书面申请,并且将申请邮寄到了公司的注册地址,这应该被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前置程序。为什么普通人容易忽略这个细节呢?因为在一般人的认知里,向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才是最正规的流程,而忽略了向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大家往往更关注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比如查阅目的是否正当、出资是否实缴等,而对申请方式这样看似常规的操作不够重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细节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需要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原告向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申请并邮寄至公司注册地址,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方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进行答复,这本身就构成了程序违法。这一细节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走向,因为如果前置程序不合法,原告的诉求很可能就会被驳回。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可了陈应达律师的观点。法院确认原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公司未答复构成程序违法;被告无法证明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以及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性;股东的知情权并不会因为出资瑕疵而受到影响;会计账簿和凭证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辅助查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09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提供同期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型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附件)供原告查阅;原告有权委托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复制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我们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细节。比如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案件中,申请方式、查阅目的、出资情况等各个方面都需要仔细考量。在签订合同、处理纠纷等日常法律事务中,我们也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为一时的疏忽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陈应达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敏感度和细致的工作态度。他能够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信息中,敏锐地捕捉到那个关键的细节,为原告赢得了胜诉。如果您在法律事务中也遇到了难题,不妨咨询像陈应达这样专业、细致的律师。陈应达律师,浙江绍兴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是首批“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还是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绍兴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绍兴市律协越城区分会法律顾问专业指导中心委员。执业11年来,他办理了多起刑事成功案件,协助办理了“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红通人员案件,开庭过程被cctv焦点访谈、绍兴电视台多频道多时段报道。同时,他还办理过多起离婚及合同经济纠纷成功案件,现担任10余家绍兴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需求,不妨向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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