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某技术分公司与测绘公司事后补签了地下管线普查服务合同,技术公司完成项目施工并交付成果后,测绘公司却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尾款一直拖着不给。技术公司无奈之下提起商事仲裁,宗丽辉律师代理申请人参与了这场仲裁。在仲裁过程中,测绘公司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他们认为案涉合同是完工后倒签的电子PDF盖章件,没有纸质原件,所以合同是虚假的;接收成果单据上标注了“不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以数据库为准”,因此不认可单据载明的工程量;还提交了录音、借条、微信记录,主张原定单价、工程量与合同不一致,要求用其他欠款抵扣本案工程款。宗丽辉律师则通过收集电子盖章版合同、两次成果交接单据、对方已付款转账凭证、项目整改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了合同关系、施工工程量和成果交付事实。同时,针对测绘公司的抗辩逐一进行反驳,区分了本案合同款项与双方其他项目资金往来。结合进场施工时间、阶段性付款记录、成果签收记录,证明合同虽倒签但系双方真实履约后的补签确认,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倒签的电子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是有效的。最终,仲裁委认定案涉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采信成果单据载明施工里程,裁决测绘公司限期付清剩余工程欠款,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公司辞退:证据不足难成立劳动者2007年入职某集团关联企业,2022年与目标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用工单位却以劳动者2017-2019年利用职务推销第三方系统收受好处、泄露商业秘密、调查拒不配合为由单方开除了员工。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宗丽辉律师代理劳动者参与了仲裁。用工单位提交了内部通报、第三方相关人员材料、单方统计收益数据等大量材料,主张员工受贿、严重违纪。但宗律师聚焦用人单位举证责任,针对公司解除事由逐一质证,指出对方无有效转账流水、客观书证佐证受贿事实、无证据证明员工拒不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以员工违纪辞退时,需要提供直接、完整客观的证据,像本案中用工单位仅靠内部通报和单方统计数据是不能作为辞退依据的。最终,仲裁委认定用人单位举证不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用工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律误区:纠正认知偏差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我们对法律的认知存在偏差。倒签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只要能证明是双方真实履约后的补签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辞退员工也不是随意为之,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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