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度工作后发病离世,工伤认定遇阻碍故事的主人公雷某某,生前是郴州市某某中学的在编教师,身兼高二年级主任、党支部书记及物理教师数职。2024年12月13日至16日,他受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抽调,前往长沙市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工作。12月16日,雷某某完成外派任务返回郴州,中午返校后便立即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备课、上课,一刻也没有停歇。期间,他还向同事自述身体不适,但依然坚持着。当日17时46分,雷某某驾车回家。回到家后,他并没有休息,而是继续批阅学生试卷及答题卡,还在19时57分及20时09分两次致电同事李某,询问所负责年级的学生情况。然而,当晚20时许,雷某某身体不适加剧,家属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他送往湘南学院附属医院。经诊断,雷某某患上了急性肺栓塞,最终于次日(12月17日)0时12分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郴州市某某中学为雷某某申请工伤认定。但郴州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雷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雷某某的近亲属雷某、邓某、雷某对此决定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委托了专业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同时确认雷某某死亡视同工伤。律师辩护有理有据,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在这场诉讼中,代理律师制定了一套全面且有力的辩护策略。紧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性与连续性律师主张,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物理意义上的办公场所与固定工时。雷某某作为年级主任与任课教师,他的工作职责具有持续性和延伸性。事发当日,他从外派地返回后就一直连续工作,直到回家后,还在批改因公出差积压的学生试卷、答题卡,并通过电话处理年级管理事务。这些行为并不是个人休闲活动,而是为了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及时履行教学反馈职责,属于职务行为的必然延伸与合理延续。因此,雷某某发病时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岗位”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长段内。着力论证行政机关调查核实职责履行不充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在本案行政程序中,原告方及第三人(用人单位)都已经提供了证人证言、工作规定等证据,证明雷某某存在将工作带回家完成的习惯与事实。然而,郴州市人社局在已获知这些线索的情况下,仅以监控视频未显示其携带纸质材料为由,没有对雷某某的工作习惯、家中是否存有工作资料、通话内容的工作性质等关键事实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核实,就作出了不利于职工的认定。这种调查行为没有达到“简捷、方便”地保障职工权益的目的,也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行政职责。围绕“突发疾病”与“48小时内死亡”的因果关系与时间连续性构建逻辑链条律师清晰地梳理了时间线:雷某某在16日下午工作时间已在工作岗位(学校)自述身体不适,这种不适状态一直持续且未得到缓解,他回家后继续工作直至病情加剧送医,并在48小时内死亡。整个过程中,“突发疾病”的发生与工作强度大、连续劳累存在高度关联性,而且从发病到死亡的过程具有连续性,没有被非工作原因的个人活动所中断。所以,雷某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法定要件。而行政机关将“家中”机械地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割裂了工作与疾病的连贯性,属于对法律条文的僵化理解,适用法律不当。最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郴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25]湘工伤不予认字14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例启示:劳动者要勇于维护自身权益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遇到工伤认定问题时,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在工作中,如果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出现不适,一定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工作记录等。同时,要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证据就作出决定,而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公平。总之,工伤认定是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我们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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