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年签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就签长期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之前已经连续订立过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法定情形,那么此次续签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若不符合上述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双方仍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优势在于,如果符合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给劳动者更多保障,稳定性更强。劣势在于若不符合条件,就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关键证据在于劳动合同签订记录等能证明之前劳动合同签订次数的书证。风险方面,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可能面临失业风险;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限制更多。解决路径上,若符合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签订;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协商优点是高效便捷,缺点是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结果;仲裁优点是有法律保障,缺点是耗时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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