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大车驾驶人准驾不符,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责拒赔。苏某某等四位原告的亲属万某某在乘坐三轮摩托车时,与被告冯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不幸死亡。交警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方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15万余元,将相关方诉至法院。面对保险公司看似合理的拒赔主张,王昊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去买东西,卖家给你一份合同,如果里面有一些免除卖家责任的条款,卖家得特意提醒你注意这些条款,并且把这些条款的意思给你讲清楚。要是卖家没提醒也没讲清楚,那这些条款对你就不起作用。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坚称已尽到提示义务,但王昊律师指出,即便驾驶人准驾不符,保险公司免责的前提是对免责条款履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人声明仅有公司签章,无经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法证明其实际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王昊律师对保险公司免责主张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王昊律师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瑕疵两方面层层驳斥保险公司的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当事人免除了巨额赔偿压力。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王昊律师精准的法律研判和扎实的庭审抗辩能力。除了交通事故纠纷,王昊律师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和刑事辩护领域也有着出色表现,但为避免知识点过多,这里不再赘述其他案例的法律知识点。王昊律师在榆林地区处理的众多案件中,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辩护,都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和出色的庭审抗辩技巧。他将公安一线的办案经验与律师执业的专业技巧有机结合,为榆林的当事人提供了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支撑。如果您在榆林遇到法律难题,不妨相信王昊律师,他将用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排忧解难,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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