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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异变”致保险拒赔,法律为保险市场秩序护航

2026.06.16 交通事故 6人浏览举报
解析
2024年11月,蔡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为自己名下的粤H9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车辆使用性质明确登记为“家庭自用汽车”。然而,仅仅一个月后,2024年12月,蔡某驾驶该车辆在肇庆市鼎湖区某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只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起初,蔡某主张车损约5万元,后经法院委托评估,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2,493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评估费5,500元。蔡某认为,自己已经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保险公司委托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全面调查。通过调取蔡某车辆在网约车平台的接单记录、行驶里程数据等关键证据,发现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原来,蔡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当日已连续接受多笔顺风车订单,且车辆总里程在一年左右即达到106,788公里,远超一般家庭自用车辆的正常使用频率。蔡某通过“滴滴顺风车”“哈啰顺风车”等平台长期从事载客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超出“顺风车以非盈利为目的、以车主出行为前提”的合理范畴,实质上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在庭审中,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逐渐浮出水面。其一,保险合同中关于“改变使用性质”的免责条款是否对蔡某发生法律效力?其二,蔡某的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营运行为,是否构成“改变使用性质”?
保险公司的律师指出,蔡某通过电子投保方式投保,在投保过程中已对包含免责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进行了阅读确认。《投保单》及《广东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书》均以黑体加粗字体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显著提示,蔡某亦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确认,表明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律师通过详实证据证明,蔡某的车辆使用性质已发生改变。蔡某长期从事载客营利活动,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就危险程度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商业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的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外,律师还指出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应由蔡某自行承担。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保险公司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法院认定,免责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已在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蔡某发生法律效力;蔡某车辆行驶里程远超家庭自用正常范围,事故发生当日连续接受多笔有偿载客订单,其行为实质为营运行为,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蔡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49.83元由蔡某自行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了“顺风车”与“营运”的界限,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强调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车辆使用性质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确定保费的重要依据,投保人擅自改变使用性质而未通知保险人,将面临拒赔的法律风险。此外,案件还肯定了电子投保方式下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只要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了说明,即使采用电子投保方式,免责条款亦应认定有效。
对于广大投保人来说,这起案件无疑是一个警示。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务必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理赔的困境。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确保自己清楚了解保险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面对风险时,真正享受到保险带来的保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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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律师
李伟律师
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肇庆
综评5.0 帮助139人获好评数112次

“口碑律师”、“经验丰富”、“律所骨干”

擅长: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律师简介 律师名:李伟执业律所: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2201611595733执业年限:9年个人简介:李伟律师于2015年5月投身律师行业,现执业于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是肇庆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2025年度肇庆市律师协会优秀委员”。李伟律师从2017年至今为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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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

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

李伟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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