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患者丁某因双侧甲状腺肿入住吉林某医院A,接受“超声引导下右侧甲状腺结节硬化治疗术”。然而术后当晚,丁某便出现憋喘且症状进行性加重,次日早晨更是突发呼吸停止。经过一系列抢救后,先后转至吉林某某医院B、吉林某某某医院C继续治疗,但最终还是在2024年3月8日因呼吸衰竭等多器官功能衰竭不幸离世。经鉴定,死亡原因为甲状腺感染、气管软化塌陷、肺部及脾脏感染所致。患者丁某的女儿于某认为A医院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感染,C医院在后续治疗中存在诊疗过错且病历记录有瑕疵,于是委托杜文强律师向两被告提起诉讼。A医院辩称自己诊疗行为无过错,是C医院处置不当且存在伪造病历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C医院则称已尽最大救治义务,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死亡与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相关,责任不应超过20%。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通俗来讲,这就如同去餐厅吃饭,因餐厅食物不卫生导致生病,餐厅要对身体损害负责并给予赔偿。在医疗领域,若医院或医生诊疗有问题致患者受伤,医院就得担责赔偿。在这个案例中,如果A医院和C医院被证明存在诊疗过错,那么它们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支撑案例中患者家属向医院索赔的诉求,明确了医院在有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法院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两家医院均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均为次要原因,且难以进一步区分过错大小。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病程发展、医院资质等因素,酌定责任比例,两被告合计赔偿48万余元。2023年7月,患者何某因宫颈癌在吉林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却出现右侧腰部疼痛、发热等症状,被诊断为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右肾积水等多种并发症。多次手术和治疗都未能完全解决损害后果,何某只好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何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自己身体遭受严重损害,便委托杜文强律师向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1万余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医院辩称患者自身疾病严重,手术风险大,已尽告知义务,建议责任比例应为70%,并要求扣除已垫付的借款和鉴定费用。经双方共同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术中操作不当等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建议85%-95%),并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应对患者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95%,最终判定医院赔偿何某30余万元。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因事故造成三级伤残。这起案件的重点在于伤残鉴定和护理依赖方面。肇事车辆为公交车,保额不大。杜文强律师查阅相关资料和参考办案法官其他相关案件处理方式,总结出该伤残应在三级或四级。于是在鉴定时,让当事人把自身的情况如实描述清楚,并且备好相关伤情与鉴定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条文及依据,最终成功认定为三级伤残。杜文强律师还拿出办案法官之前所办案件的案例(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例),整理好相关赔偿数额依据,使得判决结果大大有利于己方,最终当事人获得了166万赔偿款。还有一起事故致多人受伤的案件,车辆的保险是有限额的,如何起诉快速理赔成为了重点。杜文强律师的委托人是无责方,肇事两辆车为主次责任,所以肇事双方都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快速鉴定并在法院尽快起诉下判决,把有限的赔偿款做出最利于委托人的赔偿,杜文强律师在执行环节与没有投保任何保险方协商,让其把对方对其赔偿款直接给委托人,达到了本方的目的。杜文强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着专业的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高效的执行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医疗纠纷和交通事故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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