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劳动纠纷 > 退休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案:厘清赔付边界,守护劳动者权益

退休务工人员工伤维权案:厘清赔付边界,守护劳动者权益

2026.06.11劳动纠纷4人浏览

工伤维权:退休务工人员权益的法律守护
在法律的浩渺海洋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公平正义的探寻。伍立纯律师,广西权卫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证号为 14503201910132600,拥有 7 年执业经验,深耕法律行业十余年,始终秉持“以专业赋能正义,以善良温暖人心”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下面让我们走进他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感受法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的力量。

工伤引发的维权纷争
原告 A(化名)在 2022 年受聘于被告 B,被派往成昆铁路相关工地工作。然而,不幸降临,A 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被认定为玖级工伤,经鉴定构成玖级伤残。但被告 B 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仅购买了商业意外险,而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为特殊的是,原告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后,A 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 B 支付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等共计 389214.4 元,同时要求被告 C、D 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抗辩与法律交锋
庭审中,三被告均提出了抗辩。被告 B 主张与原告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认为原告工伤待遇主张无依据,且部分费用已通过商业保险、直接支付方式履行,二倍工资请求超仲裁时效;被告 C、D 均辩称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分包等情形,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面对被告的抗辩,伍立纯律师围绕原告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支付义务、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工伤待遇等核心点进行了举证质证。他坚定地主张被告 B 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被告 C、D 作为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亮点:法律衔接与边界厘清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工伤待遇与劳务关系的法律衔接认定。法院明确,原告虽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告 B 不构成劳动关系,且无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工伤认定依然有效,被告仍需支付其他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法院还明确商业意外险的理赔款归属于劳动者,不得用于抵扣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这一判决厘清了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赔付边界,为类似退休后务工工伤赔偿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判决结果与权益守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 B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 93975.93 元;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 C、D 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 B 负担。虽然法院未支持原告基于劳动关系的全部诉求,但采纳了工伤待遇的核心主张,明确了退休后务工人员因工伤的法定赔偿范围,否定了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抵扣工伤保险待遇的抗辩。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工伤认定的独立性,即便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为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务工人员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同时也给退休后务工人员提了个醒,其工伤待遇会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受到部分限制,主张相关权利需聚焦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心范畴。伍立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原告的核心合法权益,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