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于2022年入职甲
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其中80%(24,000元)按月固定发放,20%(6,000元)作为
绩效部分年底递延发放,并签订了《2022年业绩
承诺书》。然而,到了2023年度,双方未就业绩目标重新签订书面承诺。甲公司以乙2023年实际贡献佣金远低于2022年设定目标,且乙自2023年8月起未正常考勤为由,拒绝支付2023年全年绩效差额及2023年12月工资。乙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甲支付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96,000元。一审
法院判决甲支付工资差额67,379.31元,甲不服,以“程序违法”“混淆固定报酬与绩效奖金”“违反经营自主权”等为由提起上诉。
工资构成的性质认定
甲公司主张每月6,000元属于浮动绩效奖金,需根据年度业绩承诺及市场情况确定是否发放;而乙则主张该部分属于固定工资的组成部分,仅发放时间递延,不附带额外考核条件。这一争议点直接关系到乙能否获得绩效工资,是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
未续签业绩承诺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认为2023年未达成协议属经营自主权范畴,乙未达业绩目标故不发放绩效;乙则主张未续签过错在甲,且甲未能举证证明2023年具体考核标准及乙未达标的事实。这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的平衡问题。
2023年12月工资的支付义务
甲公司主张乙于2023年11月申请离职后未再上班,属事实
旷工,
劳动关系已解除,无需支付12月工资;乙主张甲办理退工日期为2023年12月2日,且甲未举证证明乙存在拒绝工作的情形,应支付12月1日至2日工资。这一争议点关乎劳动者在离职阶段的工资权益。
乙委托的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通过精准的举证策略与法律适用,成功论证绩效工资的固定薪酬属性,实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代理效果。
固定薪酬抗辩
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
社保缴纳证明及历史工资发放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6,000元/月系双方长期稳定的工资构成部分,并非以业绩达成为前提的额外激励。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乙的主张,让法院能够清晰地了解工资构成的实际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
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主张甲作为用人单位对“减少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指出甲既未提供2023年经双方确认的考核目标,亦未提供乙未达标的客观考核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一策略巧妙地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甲公司身上,让甲公司无法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关系存续抗辩
针对甲的“旷工”主张,律师以甲实际为乙办理退工登记的日期(2023年12月2日)作为劳动关系终止时点,反证甲关于“11月已解除”的陈述自相矛盾,成功争取到12月1日至2日的工资支持。这一抗辩有力地维护了乙的合法权益,让乙在离职阶段也能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
二审法院采纳了乙方律师的证据主张,认定根据微信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及实际发放情况,乙月工资标准为30,000元,其中20%绩效部分年底递延发放。双方虽在2022年业绩承诺中约定2023年以后目标另行约定,但最终未就2023年业绩目标签订承诺书,应视为双方未对2023年业绩目标达成约定。法院还认定,甲以乙未达到业绩目标为由拒付绩效工资,但未能提供2023年考核的客观依据,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曾就2023年业绩目标达成一致,故其拒付理由缺乏事实依据。用人单位对减少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甲举证不能,应支付2023年1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绩效差额。结合乙申请离职时间及甲办理退工日期(2023年12月2日),一审法院确定乙终止提供劳动的时间为12月2日并无不当,甲应支付当日工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乙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67,379.31元。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启示。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明确绩效工资的性质和支付条件。在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绩效工资等情况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聊天记录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了解法律规定,知道用人单位在减少劳动报酬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法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和支付条件,并在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积极承担举证责任,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总之,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该遵守
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希望大家能从这起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能够运用
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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