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拖欠一个月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核心分析:首先,用人单位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若违反此义务,就需承担额外的补偿责任。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在此关系中,劳动者有权获得足额工资及相应补偿,用人单位则负有支付义务。实务建议: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工资及补偿。协商不成,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然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若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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