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频发。此类纠纷不仅关乎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更影响着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今天,让我们走进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茂凯律师,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看他如何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为施工单位成功维权。一、律师简介:建工领域的专业行者张茂凯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拥有6年丰富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1202010176067,专注于江苏南京地区的法律服务。他擅长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法律事务,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案例聚焦:500万钢结构工程款的胜诉之路(一)案件核心信息案件类型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钢结构工程),历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茂凯律师作为钢结构分包单位的代理律师,成功帮助施工单位在一审、二审中全面胜诉,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0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了劳务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二)案情概况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公司却拖欠巨额工程款,还以“系被挂靠、仅走账、实际施工方为第三方、施工单位未足额开票”为由拒绝付款。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挂靠能否对抗合同相对方、未开票能否拒付利息以及工程款如何认定。(三)律师专业办案要点1.严守合同相对性,击破“挂靠免责”抗辩:劳务公司作为书面合同相对方,加盖公章并实际付款,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即便内部存在挂靠关系,若没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知情,善意相对人有权向合同方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明确认定,挂靠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被挂靠方不能免除付款责任。2.否定“未开票拒付利息”: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不同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能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无效后,发票条款不再适用,利息应依法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施工单位的利息主张,并按LPR分段计算。3.锁定工程款金额,无需鉴定:张茂凯律师通过对比业主结算价、总包初审价、分包报送价,按照三者最低价认定工程款,客观且公允。劳务公司拒不结算、不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法院直接采纳了施工单位的主张。4.聚焦核心债权,剥离无关主体:律师精准放弃对发包人、总包的无依据诉求,仅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使诉讼策略干净高效。二审维持全案胜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对方承担。三、专业价值与典型意义1.挂靠纠纷裁判标杆:此案明确了被挂靠方不能以内部挂靠对抗善意债权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胜诉模板。2.建工附随义务规则:确立了未开票不等于拒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裁判口径。3.专业能力高度体现:张茂凯律师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违法分包效力、工程款结算、利息认定等规则,庭审逻辑严密,二审完胜,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四、结语建设工程纠纷复杂多样,张茂凯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在这起500万钢结构工程款案件中成功维护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他的办案思路和胜诉经验,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借鉴。如果您在建设工程领域面临法律问题,张茂凯律师的专业服务或许能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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