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时常引发各方关注。此类纠纷涉及众多法律要点,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极高。今天,让我们走进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茂凯律师,通过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领略其专业风采。一、律师简介:深耕建工领域的专业律师张茂凯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拥有6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1202010176067,主要服务于江苏南京地区。他就职于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张茂凯律师在处理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时游刃有余,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二、案例聚焦:500万钢结构工程款胜诉记(一)案件核心信息案件类型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钢结构工程),审理法院包括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茂凯律师代理钢结构分包单位,该单位在原审中为原告,二审中为被上诉人。最终的胜诉结果令人瞩目:一审、二审均全面胜诉,法院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0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了劳务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二)案情概况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公司却拖欠巨额工程款,还以“系被挂靠、仅走账、实际施工方为第三方、施工单位未足额开票”等理由拒绝付款。这一复杂的案情引发了诸多核心争议,如挂靠能否对抗合同相对方、未开票能否拒付利息以及工程款该如何认定等。(三)律师专业办案要点1.严守合同相对性,击破“挂靠免责”抗辩劳务公司作为书面合同相对方,不仅加盖公章还实际付款,无疑是责任主体。即便内部存在挂靠关系,但若无证据证明施工单位知情,善意相对人有权向合同方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明确判定:挂靠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被挂靠方不能免除付款责任。2.否定“未开票拒付利息”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同,不能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无效后,发票条款不再适用,利息应依法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利息主张,并按LPR分段计算。3.直接锁定工程款金额,无需鉴定通过对比业主结算价、总包初审价、分包报送价,按照三者最低价认定工程款,客观且公允。劳务公司拒不结算、不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法院直接采纳施工单位的主张。4.剥离无关主体,聚焦核心债权张茂凯律师精准放弃对发包人、总包的无依据诉求,仅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使诉讼策略干净高效。二审维持全案胜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对方承担。三、专业价值与典型意义1.挂靠纠纷裁判标杆:此案例明确了被挂靠方不能以内部挂靠对抗善意债权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胜诉模板。2.建工附随义务规则:确立了未开票不等于拒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裁判口径。3.专业能力高度体现:张茂凯律师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违法分包效力、工程款结算、利息认定等规则,庭审逻辑严密,二审完胜,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张茂凯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的办案思路和成功案例,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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