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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张茂凯律师紧抓合同签约主体,盖章付款即需承担全部工程付款责任

2026.06.027人浏览

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签约主体的责任认定至关重要,稍有不慎便会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今天,我们走进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茂凯律师,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深入了解他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专业见解与胜诉策略。
一、律师简介:专注建工领域的专业律师
张茂凯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拥有6年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201202010176067,主要服务于江苏南京地区。他就职于上海市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张茂凯律师在处理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时游刃有余,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二、案例聚焦:500万钢结构工程款全额胜诉
(一)案件核心信息
案件类型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钢结构工程),审理法院包括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茂凯律师作为钢结构分包单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最终实现一审、二审均全面胜诉的佳绩,成功判令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50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上诉理由。
(二)案情概况
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将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劳务公司却拖欠巨额工程款,还以“系被挂靠、仅走账、实际施工方为第三方、施工单位未足额开票”为由拒绝付款。这一纠纷引发了诸多核心争议,如挂靠能否对抗合同相对方、未开票能否拒付利息以及工程款如何认定等问题。
(三)律师专业办案要点
1.严守合同相对性,击破“挂靠免责”抗辩
劳务公司作为书面合同相对方加盖公章并实际付款,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即便内部存在挂靠关系,若没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知情,善意相对人有权向合同方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挂靠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被挂靠方不能免除付款责任。
2.否定“未开票拒付利息”
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不同于支付工程款的主合同义务,不能据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无效后,发票条款不再适用,利息依法应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一、二审均支持了利息主张,并按LPR分段计算。
3.无需鉴定,锁定工程款金额
通过对比业主结算价、总包初审价、分包报送价,按照三者最低价认定工程款,客观公正。劳务公司拒不结算、不质证,视为放弃权利,法院直接采纳施工单位的主张。
4.剥离无关主体,聚焦核心债权
精准放弃对发包人、总包的无依据诉求,仅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诉讼策略干净高效。二审维持全案胜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对方承担。
三、专业价值与典型意义
1.挂靠纠纷裁判标杆:明确被挂靠方不能以内部挂靠对抗善意债权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胜诉模板。
2.建工附随义务规则:确立未开票≠拒付工程款+利息的裁判口径。
3.专业能力高度体现:张茂凯律师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违法分包效力、工程款结算、利息认定等规则,庭审逻辑严密,二审完胜,充分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签约主体的责任认定是关键。张茂凯律师凭借其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赢得了胜利。他的办案思路和胜诉策略,为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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