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探视权可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核心分析: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若一方阻碍探视,享有探视权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强制执行。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望行为,若有,法院可中止探望。实务建议:收集对方阻碍探视的证据,如对方拒绝探视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书。法院受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对阻碍方进行罚款、拘留等,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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