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为教职工权益发声
2024年12月,一位高中老师在高强度工作后突发疾病死亡。这位老师身兼数职,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在被委派赴
长沙担任教师招聘面试评委后,返岗当天便投入紧张的备课和教学工作,最终因急性肺栓塞抢救无效离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
工伤决定书》。
罗超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他指出,老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后病情加重并在48小时内死亡,应整体视同工伤,不能以送医地点在家中为由不予认定。同时,他要求人社部门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充分说理、全面取证。
在法庭上,罗超律师据理力争,用事实和法律为老师家属争取权益。最终,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这一案例不仅为老师家属讨回了公道,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切实保护了一线教职工和高强度岗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维护受害者家属权益
2025年3月13日,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钟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钟负次要责任。经
司法鉴定,肇事挂车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与事故后果扩大存在关联。
钟的近亲属委托罗超律师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罗超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主责方通常应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与驾驶员承担
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
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陈、
江西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已垫付费用予以抵扣。这一判决明确了
交强险、商业三者险、
侵权人连带的赔偿顺序,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让受害者家属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厘清责任界限
柳挂靠
湖南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项目,将土建劳务分包给谢。谢完工后,双方结算确认尚欠劳务费等共计557万余元。谢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要求柳与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脚手架租金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由柳个人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对公司的诉请。谢不服上诉,罗超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他指出,挂靠并不意味着被挂靠单位必然担责,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项目部印章有使用限制,仅用于技术资料的印章不能用于签约、结算、债务确认,否则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表见代理认定严格,相对人需善意且无过失,明知挂靠仍签约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案涉工程款由柳个人支付,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一案例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宽严相济显成效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起诉。在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杨某某在
共同犯罪中与主犯对接联系,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4,937,955.21元,且全部税额已被非法抵扣,杨某某从中获利13,910元。案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罗超律师作为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不存异议,但突出关键情节。他优先强调杨某某
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从犯四大法定/重要酌定情节,筑牢不起诉法律基础;同时弱化其主观恶性,聚焦“初犯、认知偏差、家庭困境”,论证其行为属偶发,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极低。
最终,法院判处杨某某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又对具备多项从宽情节的从犯给予了适当的处罚。
合伙合同纠纷调解:高效化解商事纠纷
上诉人单某某与上诉人张某某原系合伙经营关系,签订《退股协议》后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单某某主张张某某未按约定处理手机号及公众号事宜,且有唆使店铺会员退款的行为,给店铺造成了实际损失,诉请法院判令张某某履行协议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张某某则对赔偿范围和金额提出异议。
罗超律师在上诉及调解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他紧扣合同,主张严守约定,认为一审未按约定支持诉请存在瑕疵;区分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明确责任主体;灵活调整诉求,引导调解走向,将违约金请求从五万元降低为一万元;精确核算损失,锁定调解范围;利用二审调解程序,追求终局解决。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这一案例展示了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中的高效价值,也体现了罗超律师在诉讼策略调整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专业能力。
罗超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执业态度和高效务实的服务风格,为当事人规避法律风险、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他的办案经历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也为
郴州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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