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超律师毕业于
湖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他深耕郴州本地法律服务领域长达13年,现担任湖南民协
律师事务所主任,这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更是他多年努力和积累的成果。
他的专业能力在众多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例如在代理涉嫌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某在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总价税合计金额高达42,922,225.80元,税额合计4,937,955.21元且全部被非法抵扣。面对如此复杂且严重的案件,罗超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精准的法律判断,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他优先强调被告人
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和重要酌定情节,弱化被告人主观恶性,聚焦“初犯、认知偏差、家庭困境”,论证其行为属偶发,无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极低。最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缓刑三年,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柳挂靠湖南某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项目,与谢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完工结算后谢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要求柳与该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等。一审法院判决由柳个人承担付款责任,谢不服上诉。罗超律师深入研究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辩护。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明确了挂靠并不意味着被挂靠单位担责,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项目部印章使用有严格限制等法律要点。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罗超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精准判断。
罗超律师始终秉持“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执业理念,他深知当事人在面临法律纠纷时的焦虑和无助,因此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他不仅关注案件本身,更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给予他们充分的关怀和支持。
在高中老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高中老师因长期高强度工作,在出差返岗后身体不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却被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罗超律师接手此案后,全程深度对接,耐心倾听家属的诉求和担忧,精准制定诉讼策略。他通过详细的调查和论证,明确指出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家加重、48小时内死亡应整体视同工伤,不得以送医地点在家中为由不予认定,同时规范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程序,必须充分说理、全面取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切实保护了一线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罗超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更给予了他们心理上的安慰和支持,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和公正。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中,钟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其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罗超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充分考虑到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和需求,积极与各方沟通协调,为受害者家属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依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主责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点。最终,法院作出合理判决,保障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罗超律师不仅在案件代理中表现出色,还在多个领域担任重要职务,为推动郴州地区的法律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他担任湖南省健康管理学会第一届医疗安全与风险防控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郴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郴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暨医疗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员、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委员、桂东县政法委法学法律专家等职务。
这些职务让他能够参与到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和决策中,为相关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他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以公正、专业的态度处理各类纠纷,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医疗法律事务方面,他为医疗安全与风险防控提供法律支持,促进了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在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工作中,他为地方立法和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罗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以及在行业内的积极贡献,塑造了一个专业、负责、有担当的律师媒体形象。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他将继续以专业和热情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郴州地区的法治建设贡献更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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