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再旭律师,拥有15年执业经验,任职于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是土地、合同、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始终秉承“把案子当成自己的事来办”的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佟某(化名)诉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公告违法案。案件背景:拆迁补偿分歧引发诉讼20××年,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民佟某(化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在该地块经营家庭养殖场。因区域规划调整,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但佟某(化名)与区政府就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区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违建认定”,区政府于20××年7月25日发布《公告》,认定佟某(化名)房屋属违法建筑,要求其“立即清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佟某(化名)认为《公告》实体与程序均违法,委托邵再旭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办案过程:全面取证,精准出击调查取证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取证工作。他调取了佟某(化名)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证明长期经营事实,还获取了区国土部门复函及违建认定文件、涉案房屋航拍图、历史缴税凭证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起诉立案邵律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公告》。法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开庭审理20××年12月9日,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邵律师当庭指出,被告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亦未催告,直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公告》未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及复议、诉讼权利;被告将“告知行为”包装成“公告”,实质是强制决定,具有可诉性。邵律师的观点清晰明确,直击案件关键。争议焦点:厘清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告的可诉性被诉《公告》属于程序性告知还是具有处分性的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可诉成为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区政府辩称《公告》仅系“告知”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可诉;而邵律师主张《公告》包含“立即清除”“代为清除”内容,直接为原告设定义务,属于可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被告在作出《公告》前未履行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也是双方争论的要点。区政府未制作《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亦未告知复议诉讼期限,邵律师认为这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违建认定与公告合法性原告房屋已被认定为违建,是否意味着《公告》必然合法。邵律师指出违建认定尚处争议阶段,不能作为《公告》合法依据。判决结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于20××年7月25日对原告佟某(化名)作出的《公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案件意义:树立行政诉讼典范明确公告可诉性判决认定,凡包含“责令清除”“代为拆除”等处分内容的公告,即便冠以“告知”之名,亦属可诉行政行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范例。确立法定程序底线法院强调,行政机关必须依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意见、告知救济途径后,方可进入执行阶段,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保护相对人程序权利本案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及复议、诉讼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优先”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凸显律师专业价值邵再旭律师通过及时取证、精准把握“程序违法”主线,成功将看似“不可诉”的《公告》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为当事人赢得关键胜利,也为后续补偿协商争取了宝贵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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