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高院再审不一定都开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可能经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该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同时,该解释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对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情形包括:(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高院再审是否开庭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以及是否有利于司法效率等。权利义务:法院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关键构成要件:如原判决情况、被告人状态等影响是否开庭的决定。实务建议:对于当事人:可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开庭及原因,若认为自己权益受影响,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对于律师:充分研究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合理意见,争取开庭审理以更好维护当事人权益。若法院决定不开庭,可申请查阅卷宗等了解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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