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店上班意外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在窗帘店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关键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这起案件。 一、案情简介原告是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从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在原告经营的窗帘店上班。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0个月工资,其中有5个月是连续发放的。2020年5月,被告在上班时左手腕受伤。被告向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是按承揽完成的工作量按月结算收取劳动报酬,不接受原告管理,支付的款项是承揽劳务费,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告上班时间并非一直连续,只有五个月连续,其余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没有全名,只有某某师傅。不过,询问被告得知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每月工资固定,因请假和加班会略有不同,且被告加入了原告的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会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断了几个月是疫情原因。庭审中,律师提出代理意见:1. 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窗帘布艺馆已注销,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双方是适格主体。2. 劳动管理:被告接受原告劳动管理,上下班有考勤制度。工作内容、时间、地点都受原告领导安排。被告接受考勤管理,加入相关微信群,通过微信沟通工作并代收或垫付费用,形成了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形式,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能证明。3. 工资发放:原告每月按时给被告发放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属性。4. 业务组成: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业务组成部分。 三、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判断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综合考量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是否是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符合主体资格,被告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原告主张承揽合同关系也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律师分析本案被告证据充分,能初步认定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属承揽合同关系。这充分说明了民事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有把握。本案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为类似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提供了典型案例,提醒我们在劳动过程中,要重视证据保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让用人单位明白,在面对劳动关系争议时,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主观判断。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