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帘店员工工伤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在窗帘店上班期间遭遇意外,劳动关系的确认成为关键问题。下面让我们一同了解这起案件的详细情况。 案情简介原告是已注销的窗帘布艺馆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从2019年1月起至2020年5月在原告经营的窗帘店上班。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0个月工资,其中有5个月工资发放时间连续。2待2020年5月,被告上班时左手腕受伤。被告向工伤认定中心申请工伤认定,却被告知需先确认劳动关系。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是按承揽完成工作量按月结算收取报酬,不接受原告管理,支付的款项是承揽劳务费,请求确认窗帘店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本案。发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被告在原告处上班时间并非一直连续,仅五个月连续,其余断断续续;二是员工考勤表没有全名,只有某某师傅。但经询问被告,其上下班时间固定,每月工资固定,因请假和加班会有差异,且被告加入了原告的工作微信和企业微信群,会在群内接受指令,工资款项断了几个月是因为疫情。庭审中,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 主体资格符合: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窗帘布艺馆已注销,相应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双方是适格主体。2. 接受劳动管理:被告接受原告考勤管理,加入相关微信群,通过微信与客户及领导沟通,代收或垫付费用,形成了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形式,考勤表、微信记录等能证明。3. 工资发放特性:原告每月按时给被告发放工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属性。4. 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布艺馆业务组成部分。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管理、报酬支付及劳动是否为业务组成部分等多方面考量。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举证能力弱,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与原告经营的布艺馆符合主体资格,被告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等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原告主张承揽合同关系也无证据佐证。最终一审判决:原告经营的布艺馆与被告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本案被告证据充分,能初步认定与原告经营的窗帘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原告未能证明属承揽合同关系。民事案件中证据是关键,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案件才有把握。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认定中,证据起着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让大家更加明确劳动关系确认的依据和标准。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