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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十年执业律师史学伟:企业危机破局者,破产管理与普法的多面能手

2026.05.05综合5人浏览

自执业10年以来,史学伟律师深耕企业经营相关法律及商事法律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他担任多家债务危机企业管理人,帮助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使债权人得以受偿,让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等摆脱被执行的限制。例如在办理破产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C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A某将C公司及关联方B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两公司共同归还剩余借款100万元,要求打破企业法人独立性追索债务。案件存在原告混淆借款关系、涉案款项还款对象认定争议及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特殊规则适用等难点。史学伟律师带领的团队深入梳理借款合同主体、款项流向及担保约定,明确两公司系独立法人,借款关系各自独立且无共同还款义务,同时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指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受理后应优先申报债权而非直接起诉清偿。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驳回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凭借处理债务危机企业的丰富经验,史学伟律师还能指导企业正常经营期间的法律、财税等事务处理,帮助企业远离债务危机的风险。他长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处理员工管理、合同签订、商业谈判、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模式分析等事务,助力企业合规经营。在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件中,A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发现原股东陈某(化名)、叶某(化名)在公司验资次日即将1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额转出至第三方公司。两股东上诉主张款项系正常资金拆借,且已通过后续投入补足出资。面对股东的抗辩、涉案金额大、时间跨度长以及证据梳理难度高等问题,律师团队从资金转出的及时性、无借款合同佐证、未催讨款项等细节入手,论证抽逃出资的核心事实,同时指出股东所谓“后续投入”缺乏补缴出资的意思表示及有效凭证,不能认定为补足出资。二审法院全面支持代理意见,为破产企业追回千万出资款,为破产企业债权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史学伟律师在多个法律领域都有着出色的表现。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杭州某建设公司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员工曲某(化名)在施工期间突发意外死亡,企业支付97万元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500万理赔,遭保险公司以“非意外死亡”“未尸检无法核实死因”为由拒赔。死者已火化无法进行死因鉴定,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主张责任免除,举证难度较大。律师团队聚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效力,指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送达条款并明确说明免责内容,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同时强调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案,已履行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为企业追回500万保险金。
在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中,杭州某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对於某(化名)标享有400万元到期债权,执行中发现於某(化名)标在收取390万元款项后,两日内即将资金无偿转给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母女,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被告试图以“民间借贷”为由掩盖恶意转移财产事实,资金往来频繁且部分凭证缺失。律师团队通过调取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论证被告未能提供借条、结算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转款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结合虞某琴(化名)与於某(化名)标关系密切、深度参与相关事务的事实,推定其明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於某(化名)标向虞某琴(化名)、肖某菁(化名)的390万元转款行为,为债权人后续执行扫清障碍。
在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张某(化名)作为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25%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遭公司拒绝。公司上诉主张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案件存在公司法修订前未明确规定股东可查阅会计凭证以及公司以“会计凭证具有秘密性”为由拒绝提供等难点。律师团队从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会计法相关规定,论证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不查阅会计凭证则股东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知情权将流于形式,同时强调张某(化名)持股比例均等,不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二审法院支持代理意见,保障了股东的核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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