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核心分析:1. 适用逻辑:教育机构对园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若因第三方侵权导致损害,在未尽责时需承担补充责任。2. 权利义务:教育机构有管理保护义务,若未履行好此义务需担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监护权。3. 关键要件:存在第三方侵权行为,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实务建议:1. 收集证据:如监控视频、在场人员证言等证明侵权行为及教育机构是否尽责。2. 协商解决:先与教育机构和侵权第三方协商赔偿事宜。3. 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教育部门反映,也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责任方担责。法律程序一般是先立案,然后双方举证质证,最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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