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要约人享有在要约生效前撤回要约的权利,若要约已生效,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符合法定情形时可撤销要约。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核心分析:撤回权: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可以撤回要约,这保障了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前改变意思表示的自由。撤销权:在要约生效后,符合法定条件下可撤销,以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防止要约人随意发出要约后又不承担责任,但要受法定限制。实务建议:若要撤回要约,应确保撤回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若要撤销要约,需注意是否存在上述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若要行使撤销权,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通知应明确表明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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