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江苏省泰州市高新区海陵南路179号华诚大厦写字楼A塔21、22层,这里汇聚了众多优秀的法律人才,缪江云律师便是其中一位。缪律师是中共党员,本科毕业,拥有15年的执业经验,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还荣获“江苏省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企业合规师”等专业能力证书,身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员、实习律师考核面试官、律所优秀党员律师等重要职务。侵权与保险纠纷:精准出击维护权益在侵权类和保险类纠纷案件的处理上,缪江云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以2024年1月22日的一起交通事故为例,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缪江云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成功让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避免了因鉴定程序争议导致的诉讼拖延,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并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合理确定了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劳动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撑起一把伞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缪江云律师始终站在劳动者的角度,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2024年5月10日,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操作电锯不慎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然而,该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亦未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缪江云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家具店虽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但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成功让张某(化名)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建筑事故纠纷:合理划分责任促公平建筑工地的事故纠纷往往涉及多方责任,处理起来较为复杂。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缪江云律师通过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了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他指出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这一判决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交通事故新问题:厘清规则保公平随着共享出行的发展,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2023年11月16日,一起乘客开门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乘客张某(化名)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其开门行为不应纳入保险责任,且驾驶员王某(化名)利用私家车接顺风单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应拒赔商业险。缪江云律师则认为,“使用机动车”应作整体性解释,包括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上下车过程,驾驶员与乘客的行为共同构成事故原因,且王某(化名)的行为符合“顺风车”的界定,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亦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责。最终,法院采纳了缪江云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缪江云律师始终坚守在法律一线,他承诺案件亲自办理,绝无外包。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在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书写着属于自己的精彩法律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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