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马小龙律师参与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就借款关系产生争议。法院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对借贷关系进行认定和判决。马小龙律师专业参与其中,展现出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专业律师马小龙简介马小龙,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8年取得司法资格,现任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际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SFWM)、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等多个专业身份。他主要擅长婚姻家事相关诉讼及非诉业务、公司法律事务、涉经济类刑事辩护,还提出了律师体系专业化的概念,担任多家机构的法律顾问,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众多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详情案件审理过程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车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主张马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有三点:一是车某某一审始终主张与高某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在认定车某某与高某不存在借款关系的情况下,认定车某某与马某存在借款关系属法律关系错误;二是马某一审已提供短信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车某某曾向案外人李伟生提供过多笔借款,且车某某曾代李伟生接收过马某140万元,以此说明车某某向上诉人转款并非基于借贷;三是车某某称与高某因开发铁力市XX伊流小区工程产生借贷关系,而马某未参与该工程开发,无理由代高某收取工程款。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意见车某某辩称,其在原审起诉时要求马某和高某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诉请范围。车某某提供了汇款证据,马某就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正确。此外,马某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车某某是按高某要求将款项汇入马某账户,原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正确。高某述称,上诉人与车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车某某主张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证据证明,且原审遗漏马某向车某某账户转回140万这一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24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9月10日,车某某分三次向马某账户汇款共计410万元。法院认为,车某某未能提供高某借款的证据,故不认定车某某与高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车某某以向马某汇款要求其偿还借款,马某应承担举证责任。马某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车某某与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支持车某某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利息的主张,判决马某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驳回车某某要求高某偿还借款的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法院对部分证据仅采信其真实性,部分因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140万元,案外人李伟生于2016年死亡。法院认为,车某某将高某与马某均列为被告主张还款责任,一审判决马某承担还款责任未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马某未对410万汇款的用途作出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应为该笔汇款的实际使用人。马某抗辩410万元汇款系车某某替案外人李伟生偿还借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车某某与马某之间410万元的借贷关系已经发生。2015年4月30日马某向车某某汇款的140万元,应视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予以扣除,剩余借款金额为27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第一项为马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车某某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在法律的严谨适用和证据的细致审查下,最终得出了公正的判决,也体现了马小龙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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