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就借款是否还清产生争议。杨某某主张毕某某、朴某某尚欠10万元,而毕某某称借款已还清。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为毕某某代理此案,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在民间借贷的领域,常常会因为款项的往来和偿还问题引发诸多纠纷。今天我们就来看看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其中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马小龙律师拥有16年执业年限,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律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案件简述上诉人杨某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因与被上诉人毕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朴某某(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转账10万元、20万元。杨某某认为毕某某、朴某某尚欠10万元未还,一审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案件难点1.证据采信问题:一审法院采纳毕某某提交的银行卡流水作为证据,杨某某认为该证据未经法庭出示和质证,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杨某某主张与朴某某存在其他债权债务,但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应继续举证的责任。2.借款关系证明:杨某某在二审中举示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证人证言,试图证明2013年8月15日曾出借10万元给朴某某,但证人未看到取款和交付过程,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新的借款关系。办案方法1.依据法律规定:马小龙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指出被告毕某某、朴某某已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偿还借款,杨某某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质证意见:对于杨某某二审举示的证据,马小龙律师代表毕某某进行质证,指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证据二证人身份有异议且未看到关键过程,不应予以采信。结果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某某负担。这起案件不仅展现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复杂性,也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马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毕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在面对各种法律纠纷时,专业的律师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让更多人了解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方法。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