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毕某某、朴某某就借款偿还问题产生争议。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马小龙律师作为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最终驳回杨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公平正义的探寻。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起由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马小龙律师参与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案。律师简介马小龙律师拥有16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301201010322043,是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此外,他还担任第六届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第二届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律所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中心8楼。案件背景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化名),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某某(化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朴某某(化名),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杨某某因与毕某某、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情况2014年8月15日,毕某某、朴某某向杨某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毕某某、朴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12月10日向杨某某的银行卡转账汇款10万元、20万元。杨某某以毕某某、朴某某尚欠10万元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称毕某某、朴某某所还款项中的10万元系偿还朴某某之前所还欠款,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交锋二审期间,杨某某举示了中国某某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和齐某、刘某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其于2013年8月15日取现10万元出借给朴某某。毕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证据一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证据二的证人身份有异议且不能证明款项交付情况,不应予以采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杨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未质证不应作为裁判依据的理由也不成立。案件结果最终,法院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中,马小龙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为毕某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其维护了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律的公正裁决让事实得以澄清,也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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