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1. 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 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配偶孤寡一人,且其父母均已死亡,年龄分别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 子女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4. 父母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5. 其他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