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产妇劳动合同到期,除存在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核心分析:首先,法律出于对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女职工的保护,赋予其劳动合同延续的权利。其次,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负有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女职工确实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实务建议:若产妇遇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可收集自己处于三期的相关证据,如产检记录等。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延续劳动合同。一般流程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安排开庭、双方举证质证、仲裁委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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