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后,受害者家属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2022年9月2日16时22分许,刘某某(化名)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青乐公路行驶,与宋某4(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宋某4受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14日死亡。经鉴定,宋某4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4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案涉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首先由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349609.7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肇事车辆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一审法院判处其承担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不合理;宋某4一直在ICU治疗,不应赔付伙食费,请二审法院改判。然而,法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医保外用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故其提出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此次案件为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在类似情况的索赔提供了参考。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吴金玲律师,法学专业背景扎实,执业6年,擅长交通事故、工伤等法律业务。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吴金玲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借鉴此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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