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案中的精神抚慰金之争2022年9月2日16时22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Q××**的轻型栏板货车,在青乐公路行驶至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哈鹿加油站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宋某4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宋某4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9月14日死亡。经鉴定,宋某4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4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被害人宋某4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可减轻刘某某的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首先由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9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499442.45元的70%,即349609.72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肇事车辆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一审法院判处其承担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不合理;宋某4一直在ICU治疗,不应赔付伙食费,请二审法院改判。然而,法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因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医保外用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故其提出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这起案例提醒人们,在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受害者主张精神抚慰金存在诸多复杂情况。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就像本案中的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深入剖析案件细节,在法律框架内为各方争取合理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让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交通事故责任案中精神抚慰金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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