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受害者能否向承担刑事责任的肇事司机主张精神抚慰金是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以(20xx)冀xx刑终xxx号案例为例。2022年9月2日16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CQ××**的轻型栏板货车沿青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宋某4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宋某4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9月14日死亡。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4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案涉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未获支持。一审判决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之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肇事车辆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一审法院判处其承担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不合理;宋某4一直在ICU治疗,不应赔付伙食费等。然而,法院认为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医保外用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其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吴金玲律师,法学专业背景扎实,执业6年,专注承办交通事故等法律业务。在这类案件中,吴律师凭借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与非诉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精准研判案件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最优法律解决方案。像上述案例,吴律师就能依据具体情况,帮助当事人明晰权益,争取应得赔偿。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能更清楚地了解在类似交通事故责任案中,关于精神抚慰金主张等问题的法律判定及处理方式,在遇到相关情况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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