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亡案,精神抚慰金能否主张?2022年9月2日16时22分许,刘某某(化名)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青乐公路行驶,与宋某4(化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宋某4受伤,经抢救无效于9月14日死亡。经鉴定,宋某4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4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因宋某4承担次要责任,可减轻刘某某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先由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保险公司按商业险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刘某某赔偿。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349609.72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肇事车辆未投保医保外用药附加险,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一审法院判处其承担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不合理;宋某4一直在ICU治疗,不应赔付伙食费,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然而,法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医保外用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故其提出非医保部分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的探讨。从事故发生的经过,到责任的认定,再到赔偿范围及保险公司上诉理由的判定,都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刘某某(化名)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民事赔偿责任也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进行了明确。而保险公司关于医保外用药、丧葬事宜费用及伙食费赔付的上诉争议,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了公正裁决。这不仅保障了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让人们更加明确在交通事故致亡案件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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