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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玉琼律师成功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解析

2026.04.09劳动纠纷5人浏览

本文介绍了沈阳邬玉琼律师,她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5年,擅长建设工程、劳动纠纷等领域。重点讲述了她办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原告孙某与被告公司劳动关系、工资、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邬律师助力原告维护合法权益。

专业律师邬玉琼简介
邬玉琼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5年执业经验,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她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秉持着“做法律人,先保持做人的本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化名)于2007年11月15日入职被告某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担任质检部副经理,月工资5500元。2021年9月,孙某与某某公司、沈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某某公司代为缴纳社保,但劳动关系仍与某德公司建立。2024年9月1日,某某公司通知孙某放假,此后孙某未再上班。某某公司拖欠孙某2024年10月、11月工资,并自2024年10月起停止缴纳社保。孙某于2024年11月30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向某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孙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因主体不适格未被受理,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失业金损失、拖欠工资等共计16万余元。

办案经过
本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邬玉琼律师到庭,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某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争议焦点为:原告与二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拖欠工资等;某某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孙某主张:其2007年入职某德公司,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代缴社保并发放工资,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某某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孙某工作17.5年,从未休过年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领取失业金,应赔偿失业金损失。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其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某某公司书面答辩称:认可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主张原告离职前月工资3500元,且原告已签署结算声明无遗留纠纷。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入职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与某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明确原告与某某公司无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1日通知原告放假,此后未支付10月、11月工资。原告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实发工资多为5500元。某某公司未举证原告已休年假或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与某某公司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某某公司仅为代缴社保单位,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某某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07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6,250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02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47元;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2024年10月、11月工资2,940元(按停工期间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失业金损失暂不审理,2024年未休年假工资未支持,对某某公司的诉请被驳回);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启示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例充分体现了邬玉琼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和法律问题时,她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提醒劳动者在遇到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专业律师的帮助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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