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纠纷:借名买房主张被驳回在家庭房产纠纷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常常引发争议。近日,一起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备受关注,法院最终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视为赠与,驳回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案件详情原告王某强、王某英系夫妻,被告王某是他们的儿子,被告王某是儿媳。2014年,原告因自有资金不足且不满足贷款条件,与两被告商议借用其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原告支付了首付款175.94万元,并实际偿还贷款、装修房屋,且居住至今。如今,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证书。被告王某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而被告王某则辩称,涉案房屋系两原告对两被告的赠与,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两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房屋购买于婚后,购房合同由两被告签署,贷款以两被告名义办理。原告从未表达过借名买房的意思,且在长达近十年间未提出异议。现因两被告婚姻出现危机,原告起诉系为争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 购房事实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原告王某英支付首付款合计175.94万元。2015年4月20日,两被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总价275.94万元,余款100万元办理按揭贷款。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涉案房屋设定抵押。 出资性质原告支付了首付款、维修基金、装修费用等,但两被告亦曾向原告转账合计13万元。房屋交付后由原告装修并居住至今。 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借名买房”,但未提供书面协议或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两被告购房时已登记结婚,房屋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告为两被告购房出资,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依法应认定为对两被告的赠与,涉案房屋属两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借名买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过,法院同时指出,若两被告日后进行离婚诉讼,原告的出资可作为房产分割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王某强、王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规则。在无明确书面约定“借名买房”或“借贷”的情况下,婚后为子女购房出资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一裁判规则既符合家庭伦理常情,也契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同时,法院在判决中提示,出资事实虽不能改变房屋权属,但在离婚分割时可作为考量因素,平衡了各方利益。本案对类似家庭房产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警示当事人在大额财产处置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意思表示,避免事后争议。 律师观点被告王某、王某委托代理人门方欣律师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性质认定——是“借名买房”还是“赠与”。围绕此,代理主要从三点展开: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张“借名买房”这一非常态法律关系,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协议、录音、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仅以出资事实反推借名合意,证据不足。 法律适用准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本案完全符合该规定适用条件。 情理与法理统一原告与被告王某系母子关系,在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近十年间从未主张借名买房,直至二人感情破裂才提起诉讼,其真实意图不言自明。法院判决既维护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也防止了家庭成员借机转移财产,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审慎干预。本案也警示公众: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若意在保留所有权或形成借贷关系,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因感情变故引发财产纷争;子女夫妻亦应就重大财产安排保持沟通,以免离婚时权益受损。这起案件为类似家庭房产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和深刻的启示,提醒人们在涉及重大财产问题时要谨慎处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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