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辉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独立律师、名誉合伙人。他擅长公司纠纷领域,秉持诚信、专业、服务的办案理念。本文介绍了他办理的一起股东投资款纠纷案,从最初的不利局面到最终驳回原告诉请,成功为客户挽回损失。专业律师吴俊辉,为正义而战吴俊辉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学士学位,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的独立律师和名誉合伙人,同时还是盈科全国优秀律师。他专注于公司纠纷领域,涵盖公司股权投资纠纷、公司合同履行纠纷等多个方面。吴律师秉持“诚信筑基、专业护本、服务为翼”的办案理念,以严谨、高效、透明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他参与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股东投资款纠纷案:初现危机2024年,原告王女士(化名)以借款纠纷为由,将郭女士(化名)诉至上海市人民法院。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郭女士曾对原告欠款的表述回复“嗯”,这一内容在庭审中成为原告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郭女士在上海案件庭审期间向吴俊辉律师咨询,初步分析显示,若仅围绕“借款”进行抗辩,郭女士很可能因上述自认内容而承担败诉后果,面临高额还款压力。策略调整:扭转乾坤面对严峻形势,吴俊辉律师为委托人制定了从根本上否定借款关系,确立投资关系的核心诉讼策略。首先,明确指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性质并非借款,而是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款。其次,指导委托人系统整理并提交了包括《股份合作协议》、讨论公司经营的微信记录、三方签订协议的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完整地还原了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作本质。最后,针对“嗯”这一关键不利证据,结合上下文语境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指出其并非对“欠款”的确认,而是在特定合作背景下对对方陈述的敷衍性回应,不能独立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上海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款项系投资款,因原告未能证明借贷合意,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二次诉讼:全面防御然而,原告并未放弃,转而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郭女士及其公司诉至苏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投资款及利息。面对原告的再次起诉,吴俊辉律师及团队为委托人制定了更为周密的防御方案。强调原告不仅签署了协议,更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和日常事务,完全具备股东(合伙人)的实质特征,其出资款已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无权要求直接返还。同时,援引既判力与禁反言原则,指出上海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该事实具有既判力。原告在本案中一方面依据该判决认定的事实起诉,另一方面又提出与生效判决逻辑相悖的主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坚持清算前置程序,针对原告“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的核心诉请,指出在公司(合伙)未经清算、盈亏不明的情况下,股东无权直接要求抽回出资;即便合作终止,也必须在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而不能径行要求返还本金。最后,针对原告提交的上海庭审笔录中关于“金额认可”的片段化摘录,提交了专项《质证意见》,指出其断章取义,违反证据适用规则,请求法院不予采纳。最终胜利:彰显专业价值2025年,苏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再次采纳了吴俊辉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协议》实为合伙协议,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原告以未登记为股东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依据;合作终止应进行清算,在未清算前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此案的圆满代理,实现了对委托人而言近乎完美的结果,从最初可能背负的高债务,到最终无须承担任何还款责任,诉讼费用亦由对方承担。吴俊辉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为处理类似“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疑难复杂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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