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存在多方面区别。主体不同。竞业禁止主要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基于公司法规定,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则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基于劳动合同约定产生。范围不同。竞业禁止限制的是董事、高管等在职期间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限制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从事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期限不同。竞业禁止只要董事、高管等在职,就持续存在这种限制。竞业限制期限由双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补偿不同。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规定,不存在额外补偿问题。竞业限制中,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约责任不同。违反竞业禁止,公司可要求董事、高管等承担归入权等责任。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需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还可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支付已履行期间的补偿金后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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