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及提供护理的,工伤职工可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单位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伤治疗及恢复期间能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与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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